
問:條例是如何從制度上體現鼓勵、支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
答: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取消了暫行條例規定的一些不適當限制,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提供了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主要包括:
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人數限制;同時增加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取消了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限制。暫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人員范圍為“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條例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放寬了經營范圍。暫行條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的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條例根據國務院已有的政策規定,明確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依法予以登記。
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管理費。根據國務院2008年批準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精神,條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費的規定。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扶持、服務措施,主要包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并為申請人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同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對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明確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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