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筑充滿活力的區域性人才高地,促進國內外高層次優秀人才來城陽區創業創新發展,為建設宜居幸福的膠州灣北岸新城凝才聚智,結合城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主要是指現有存量人才中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才項目評價認定的優秀人才,以及在城陽區行政區域外工作、學習,經辦理有關手續,來城陽區主要從事生產、科研工作的創業創新類和緊缺需求類人才:
1、創業創新類。主要是指企業引進的高端創業型和創新型人才。
(1)創業型人才: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擁有產業化開發潛力較大的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技術水平國內領先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3年以上知名企業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的中高層研發或管理經歷,帶項目或技術、資金來城陽創辦企業(所在企業主要創辦人且為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
(2)創新型人才: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升級或推動區域行業發展的重大科研成果知識產權,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獲得國際、國內重要科技獎項(省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或在國際核心期刊發表過高水平學術論文,技術水平國內領先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知名企業或高校、科研機構的中高層研發經歷,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勞動)合同,來城陽擔任企業研發類高級領導職務。
2、緊缺需求類。主要是企業和區屬教育衛生系統事業單位引進的急需型人才和“雙高”型人才。
(1)急需型人才:主要是區級及以上重大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產業、教育衛生等領域發展需要,且能突破關鍵技術或推動全區相關行業發展、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勞動)合同的其他高水平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等。
(2)“雙高”型人才:經認定,符合城陽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正高級以上職稱的人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城陽區行政區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和區屬教育衛生系統事業單位。
第二章 共性扶持政策
第四條 住房保障。新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現有業績和預期貢獻,區別享受專家公寓、專項用房、購房補貼、周轉住房政策。其中,專家公寓、專項用房、購房補貼政策不重復享受。
1、專家公寓。區政府采取新建、收購等多種渠道,按照“引進即可入住”的標準,籌集、籌建、裝修一批高級專家公寓。符合以下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經評審認定,可免費入住3年:
(1)技術水平國際領先或填補國內空白、擁有符合所在企業核心產品需求的授權發明專利3件(第一、二發明人)以上、創辦企業注冊資本原則上達到500萬元以上、能夠引領或帶動全區相關產業發展的創業型人才。
(2)專業成果屬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水平國際領先或填補國內空白、擁有符合所在企業核心產品需求的授權發明專利5件(第一、二發明人,其中,第一發明人不低于3件)以上、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獲得國際、國內重要科技獎項、對推動企業發展具有核心作用的創新型人才。
在城陽工作滿3年并繼續在城陽工作的,可參照青島市引進人才的住房優惠政策,辦理個人房產轉移手續。不符合購房條件或無購房意愿的,給予相應市場價值的資金補貼。
2、專項用房。區政府職能部門采取集中建設等渠道,籌集籌建一批高層次人才專用住房。符合以下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經評審認定,可參照青島市引進人才的住房優惠政策購房:
(1)技術水平填補國內空白或國內領先、擁有符合所在企業核心產品需求的授權發明專利2件(第一、二發明人)以上、創辦企業注冊資本原則上達到300萬元以上、產品市場現狀和前景廣闊、能夠推動全區相關產業發展的創業型人才。
(2)專業成果屬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水平填補國內空白或國內領先、擁有符合所在企業核心產品需求的授權發明專利3件(第一、二發明人,其中,第一發明人不低于2件)以上、在國際核心期刊發表過2篇以上高水平學術論文、對相關企業或產業能夠產生重大推動作用的創新型人才。
不符合購房條件或無購房意愿的,參照10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給予資金補貼。
3、購房補貼。符合以下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經評審認定,根據現有業績和預期貢獻,發放5-20萬元的購房補貼:
(1)技術水平國內領先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擁有符合所在企業核心產品需求的授權發明專利1件(第一、二發明人)以上、創辦企業注冊資本原則上達到100萬元以上、產品市場現狀和前景廣闊的創業型人才。
(2)專業成果屬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水平國內領先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擁有符合所在企業核心產品需求的授權發明專利1件以上(第一發明人)、在國際核心期刊發表過1篇以上高水平學術論文、對相關企業或產業能夠產生積極推動作用的創新型人才。
(3)經認定引進的急需型人才。
4、周轉住房。區政府職能部門采取公共租賃住房調配、集中建設等多種渠道,籌集籌建一批優秀人才租賃性周轉住房。經認定引進的創業創新類和緊缺需求類高層次人才,均可申請免租賃費入住,最長入住期限3年。已落實專家公寓、專項用房、購房補貼政策的,不享受周轉住房政策。
第五條 配套資助。對新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現有存量人才,在城陽工作期間,獲市級及以上人才項目評價認定的,實行配套資助。
1、入選市級以上各類重點人才培養工程、獲得市級以上各類重點人才榮譽稱號或各類科學技術獎項的個人或團隊,按其獲得獎金或培養資助經費數額1:0.5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其中,屬團隊型榮譽或稱號的,帶頭人獲配套獎勵份額不低于40%)。同一人選(團隊)入選不同級別、同一類別項目的,以獲得最高單筆獎勵數額為標準進行配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入選市級以上引才項目并獲得研發資金、啟動資金、住房補貼等資金扶持的,均給予相應扶持資金1:0.5的配套扶持。不同級別的同一資金扶持,以獲得單筆最高扶持資金數額為標準進行配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引進外國專家智力項目,經國家、省、市外專局批準并實施的引智項目或作為第一執行人取得國家級國際合作項目立項的,給予1:0.5的配套經費資助。各級共同實施批準的,以單筆最高扶持資金數額為標準進行配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人才選拔。經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為區級拔尖人才和優秀青年人才以及區級以上各類人才選拔項目。
第三章 差異化扶持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引進的創業型、創新型、急需型高層次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
1、戶口遷移。凡在區內有落戶接收單位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辦理落戶手續。
2、子女入學。按就近入學原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隨遷子女到居住地學區內優質公辦學校就讀。
3、配偶安置。采取組織安置、單位協助和個人聯系相結合的方式,妥善安置有隨遷意愿的配偶。隨遷配偶原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編制對應及順向流動的原則,在全區編制限額內協助在有關單位進行安置。
第八條 經認定引進的創業型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啟動資金。一次性給予40-200萬元的啟動資金扶持。
2、稅收扶持。創辦企業以及企業聘用的優秀人才實行稅收扶持獎勵:
(1)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自投產當年起前2年由區財政每年等額返還,后3年每年減半返還。
(2)對引進聘用的優秀人才年薪在10萬元以上的,區財政給予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等量補助,連續補助3年。
3、貼息補助。經認定引進的創業型人才,其創辦的企業向銀行貸款的,自投產當年起3年內,每年給予300萬元貸款額度以內的財政貼息補助。
4、產品推廣。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經認定引進的創業型人才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產品,根據相關辦法給予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經認定引進的創業型人才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給予聯合體3%的價格扣除。
第九條 經認定引進的創新型高層次人才,享受研發資金政策,一次性給予20-100萬元的研發資金扶持。
第十條 經認定引進的“雙高型”人才,享受生活補貼待遇: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和正高級以上職稱的人才,分別按照每人每年0.5萬元、1萬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連續發放5年。
第十一條 區屬事業單位新認定引進和現有存量的“雙高型”人才,可優先進行職稱評聘。正高級職稱人才因崗位限制不能聘用的,由政府職能部門協助爭取設立特設崗位,或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落實職稱工資待遇。
第四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平臺扶持。鼓勵各類企業搭建高層次優秀人才集聚平臺,提高科技聚才能力水平。
1、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經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凡批準設立國家、省、市、區級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在享受城陽區有關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再一次性分別給予50、20、10、5萬元的資金扶持。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批準設立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扶持。對進站開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給予每人5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
3、專家工作站。新批準設立青島市專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 團隊建設。加大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培養扶持力度,每年選拔資助一批重點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對創新成果突出并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給予10-30萬元的資助扶持。
第十四條 引才獎勵。鼓勵有關企業、中介組織、社會團體、優秀人才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引才工作,對引才工作貢獻突出的,視情給予5-10萬元的引才經費扶持。
第十五條 一事一議。對各類優秀人才隨高校院所、重點企業整建制引進或需要特事特辦、專題研究、突破現有政策的人才引進重大問題,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協調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理制度及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 引進和扶持高層次人才工作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職能各負其責。
第十七條 加大優秀人才引進和培養經費投入力度,整合設立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并根據辦法實施情況,逐年加大專項資金數額,落實人才引進、培養的各項政策。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研究、協調、決策引進人才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 建立優秀人才跟蹤服務和流失報告制度,引導和鼓勵引進的優秀人才向重點行業、重點產業及地區集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了解優秀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動態,如有外流意向,應當查明分析原因,及時向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職能部門通報情況。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在全區范圍內相關行業交流、部門內部調劑、改善工作環境和生活待遇等措施,與用人單位共同做好優秀人才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高層次優秀人才引進、使用綠色通道制度,由相關部門集中、協調辦理人才引進事項,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幫助協調解決有關生產生活難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資金使用審計制度,對住房補貼和有關獎勵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充分發揮人才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申報高層次人才認定或申請資助扶持的,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和扶持建議,提交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集體醞釀研究,必要時組建專家組進行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人才評價認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由區人才工作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落實。
第二十四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待遇的,一經查實,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并追回已發放的津貼和扶持資金。用人單位負有責任的,追究用人單位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城陽區委組織部 87868762
電子郵箱 qdcyrcgzk@163.com,
城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87866672
電子郵箱 qdcyr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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