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想要馬兒跑,就得給馬兒吃好草。股權激勵表面上看是一個公司激勵員工的問題,實質體現了創業文化和人才競爭戰略。創業者要在激勵團隊和公司股權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就要恰當地選擇對核心團隊的股權激勵時機和方式。原則上講,股權激勵越早對企業的財務安排和激勵作用越到位,也越有利于企業吸引PE投資者,但激勵多少,激勵誰,怎么激勵卻是一個不簡單的學問。
IPO企業多數處于快速發展階段,隨著企業規模不斷壯大,許多老板們逐漸意識到:人心散了,隊伍不好帶。IPO又是個“磨人”的過程,尤其需要員工與企業“風雨同舟”,于是老板們就謀劃通過實施股權激勵來“綁定”核心員工,確保其為股東長期利益服務,同時也為大家熬過IPO過程打一劑“強心針”。但是老板們沒有意識到,由于涉及股份支付費用化會計處理、股份支付稅負等問題,股權激勵的實施亦可能對公司IPO申報、激勵效果等造成較大不利影響。筆者分析了近年來IPO過會的相關企業案例,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及法規要求,就IPO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財務影響及方案設計時應考慮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IPO企業有所幫助。
股權激勵誰買單
在實務中,IPO企業通常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完成股權激勵行為:
第一,通過對激勵對象實行較低價格的定向增發,低于公允價值的這部分差額是企業的一種“付出”。
第二,企業的創始人(即大股東)通過較低的轉讓價格向激勵對象進行股權轉讓。這種方式似乎是大股東自身的“付出”,與企業無關,實則不然 。
上述兩種方式本質上同時具備股份支付的兩個特征。其一公司通過股權激勵換取了企業員工提供的服務;其二公司所換取的服務存在一定的對價,即前述“付出”,且該“付出”是可以計量的,簡單地說,就是激勵對象所支付的“購買成本”與外部PE價格(公允價值)存在的差價。可見,股權激勵實際為企業職工薪酬之一,在它發揮激勵作用的背后,企業或大股東以低價出讓股份的形式承擔了一定的“隱性”成本,但許多老板往往沒有意識到。
股權激勵有多貴
股權激勵對老板們而言,不僅僅是賬面股份的減持或稀釋,更大的代價是其“股份支付費用化處理”引發的財務影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IPO企業股權激勵如滿足股份支付的條件,則應將企業實施激勵的股權公允價值與受讓成本間差額部分費用化處理,減少股權激勵當年度的利潤總額。筆者分析整理了2010年7月IPO重啟以來過會的企業在上市前實施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情況。其中,2010 年以來尤其是從 2011年下半年開始,除創業板企業外,其他IPO申報企業大部分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要求對上市前的股權激勵作為股份支付進行了費用化處理,計入費用的小則幾百萬元,大則一億多元。在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規定方面,對于申報創業板的IPO企業并無特殊規定。根據目前的監管動向,創業板的IPO企業今后在股權激勵處理方面應與主板、中小板一致,即應計入企業相應期間的費用。
另外,中國證監會“首發管理辦法”對IPO企業的財務盈利指標以及成長性有著較高的要求。盡管實務處理上證監會允許把股權激勵的費用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但是在 IPO審核中對企業盈利指標的要求都是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的原則來計算,若股權激勵設計不當有可能對IPO申報產生嚴重影響。
那么,該如何合理設計股權激勵方案,達到企業、股東及員工的共贏呢?
股權激勵路在何方
IPO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四個因素,以設計出“性價比”較高的股權激勵方案,既能為激勵對象提供有“含金量”的對價,又能最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及股東的利益,實現真正的共贏。
實施時機—股權激勵時機選擇不當,有可能帶來管理費用的大幅增加導致公司不再滿足上市的業績條件。解決這一問題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將股權激勵時間盡可能提前,如果股權激勵發生在申報期的早期,只要不導致公司虧損或申報期累計利潤達不到申報條件,反而會使申報期的財務數據顯示出較好的成長性。如果發生在申報期最后階段,比如最近的一年又一期突擊入股,則不僅會讓監管部門對突擊入股的動機產生懷疑,增加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量,也將直接影響公司的關鍵財務數據,對公司業績的成長性帶來壓力。當然,也有企業提出是否可以考慮將股權激勵安排在上市后再來實施,但從現有監管法規及實務案例來看,不管是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對于激勵計劃中的行權價格、行權條件均有更為“苛刻”的規定。近3年已有神州泰岳、兆馳股份、中能電氣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由于股價跌破行權價或業績下滑導致股權激勵計劃“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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