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股權激勵的實施時機盡量選擇在IPO改制前,越早越好,且與引入PE時點間隔一定的時間,以對公司申報期業績成長性影響最小化。實務中,如股權激勵實施時間靠近引入PE時點且PE價格較高時,為了降低其財務影響,在計算股份支付時可借鑒日出東方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采用收益現值法對股權激勵時點公司整體進行評估作為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的計價依據。
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所采用的價格一般有面值、賬面凈資產值或市場價格(PE入股價格或市場上同類其他企業的 PE 價格)等。實務中經常出現兩種“尷尬”局面:第一,采用面值或低于每股賬面凈資產的價格入股,這會攤薄公司的每股凈資產,損害老股東的利益,需要老股東做出較大的讓步與付出;第二,采用外部PE 的價格入股,這種方式很難讓激勵對象感受到來自公司的“實惠”,容易導致激勵方案實施失敗。可見,以每股賬面凈資產、或者略高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入股是激勵對象可以接受的,授予價格低于外部 PE 入股價格的幅度越大,激勵對象所感受到的激勵力度也就越大。
因此,股權激勵授予價格應在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且實施時間越靠近申報期,其價格應越接近于“市場價格”。
授予方式—近年,許多創業板企業上市后高管紛紛辭職,難逃減持套現嫌疑,這與股權激勵的出發點是背道而馳的。因此,許多企業通過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完成股權激勵,以加強公司對于激勵對象的控制,保證激勵對象的穩定性。對企業及老板們而言,在選擇個人直接持股或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方式時,需要了解兩種方式下激勵對象減持便利性及限售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個人直接持股時,激勵對象在限售期滿后可在二級市場自由流通減持,除非激勵對象為“董、監、高”,其減持行為則受到法規的嚴格限制。《公司法》規定:“董、監、高”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同時,交易所也就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特別是離職后減持比例和期限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尤其是創業板企業。
設立持股平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下同)間接持股時,激勵對象在限售期滿后減持時需要通過持股平臺公司來完成,操作上沒有直接持股時方便和自由。但該方式下,持股平臺公司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鎖定是根據持股平臺的上市承諾,目前法規對持股平臺沒有追加鎖定期,且其減持行為亦沒有額外的交易所限制。此外,持股平臺的股東轉讓平臺公司股份目前亦未有明確的法律限制。
可見,采用間接持股方式更為靈活,其退出機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較少,但對激勵對象而言,直接持股時其減持的“自由度”較大。企業可根據激勵對象的范圍、激勵目的等對授予方式進行靈活安排。
股權激勵的稅負考慮—實務中,高額的股票減持稅負也常常讓老板與員工們“一聲嘆息”。在股權激勵背后,企業為換取員工服務的對價實際為大股東與員工“博弈”的結果,其“對價”相對固定,因此未來減持稅負越高則意味著企業需要支付的“稅前對價”越高。因此,對老板們而言,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也需要考慮未來減持稅負的影響。
結合現行國家稅務法規及各地方政府出臺的實施意見,筆者對個人直接持股、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 ,以及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持股平臺三種方式下未來減持稅負進行了測算。
由此可見,激勵對象個人直接持股時未來減持稅負最低;在間接持股方式下,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有限合伙人(LP)間接持股的形式未來減持稅負較低。在現有法規及政策范圍下,IPO企業更多傾向于成立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形式完成股權激勵。在持股平臺中,IPO企業實際控制人或授權代表作為普通合伙人、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實現企業、創業家與激勵對象間的共贏。
另外,股權涉及到控制力,股權過于分散不利于企業家對企業的控制。現代企業的股權治理結構,實際上是決策的“民主”和“集中”問題。“民主”的決策和權力的制衡,對企業平穩發展、少犯致命錯誤當然非常重要,但這種“民主”更適合于具有相當規模的成熟企業。對于處于發展期的創業企業,決策的效率是第一位的,企業必須有一個堅強的權威核心,否則難以成功。國內知名的成功企業,如聯想、海爾、萬科、華為,在相當長的發展過程中,決策都是比較“集中”的,企業達到相當規模后才逐步“民主”。股權分散不利于權威的形成,大家都會有“搭便車”的心態,關鍵時候就沒有人起來擔當,因此創業企業在創業之初就需要通盤考慮股權問題。
一般來說,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引進外部高水平的職業經理人需要出讓股權,融資引進外部資金需要出讓股權,有明確上市目標后對骨干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需要出讓股權。企業家應該對股權有長期的安排,即便企業到了相對成熟的階段,股權也不宜過于分散,股權分散最終導致創始人失去對企業控制權的案例也并不鮮見。
總之,股權激勵方式是IPO企業老板們“綁定”核心員工、實現“風雨同舟”的不錯選擇。在它發揮激勵作用的背后,企業與老板們也承擔了股份稀釋及“股份支付費用化處理”等帶來的不利影響。而從股權激勵的實施時機、授予價格、授予方式及稅負等四個方面綜合考慮出發,有助于企業設計出“性價比”較高的股權激勵方案,既能為激勵對象提供有“含金量”的對價,又能最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及老板們的利益,實現真正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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