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民間資本進入小貸公司的情況。截至2012年3月末,46家小貸公司資本金達29.52億元,已開業辦理業務的小貸公司共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業務1063筆、“三農”貸款業務1963筆,其他工商企業貸款業務433筆,累計發放貸款28.93億元,為解決中小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婦女創業、大學生村官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民間資本進入典當行的情況。截至2012年3月末,呂梁市共有典當行9家,注冊資金2.3億元,典當行根據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從事動產質押典當業務、不動產抵押典當業務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9家典當行至2012年3月末共發放房地產抵押、財產權利質押業務963萬筆,發放典金2.1億元。
四是民間資本進入保險業的情況。受民間資本預期收益的影響,民間資本進入保險領域的業務較少,主要是民間資本購買保險和儲蓄雙重性質的大額保單。中陽縣最大一筆保單金額為85萬元。
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后其作用和功能進一步彰顯。一是使大量民間儲蓄資金完成向民間資本甚至金融資本的轉化,在增加民間投資收益的同時,發揮著金融資本的杠桿作用,集聚社會財富為經濟發展服務。二是吸引社會上大量的民間閑散游資,有利于引導民間資本從虛擬經濟向實體經濟流動,避免了民間資本集中在樓市、股市以及生活必需品CYe市場炒作,影響經濟正常發展。三是緩解了社會資金供需脫節的現狀。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等非公眾金融機構,給民間資金一條合法進入金融領域的通道,是推動實現投資人、籌資人順利對接的渠道之一。四是設立村鎮銀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機構,彌補了此前縣域金融機構撤并后縣域金融服務的缺失。與此同時,村鎮銀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和農村,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和農民等弱勢群體的融資難問題。
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障礙
制約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主要障礙有:
一是進入“門檻”較高。目前,各經濟金融監管部門對民資進入金融領域均有門檻設置,主要體現在前置審批方面。如全民資方面的農村小貸公司每年入市名額受省級金融辦控制并不按地方申請需求和地方融資需求來確定。民資進入擔保領域時,在通過金融辦審批的過程中常常需要較多的審批時間。
二是持股比例受到限制。省金融辦文件規定小貸公司法人股東投資小貸公司的股金額不得超過其當年所有權益的35%,自然人股東其上限為3000萬元。對投資農村商業銀行單人法人股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被投資農商行上期資本總額的10%,自然人股東其上限為20%。
三是行政色彩濃厚,透明度低。在目前限制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的文件中,雖沒有明確規定其中民資的比例,但冗長的審批程序有較強的人為因素,因此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
四是風險與回報不成正比。目前政策規定的民資進入金融領域的面相對狹窄,僅在小貸公司、擔保公司以及小型地方性銀行得以實現,但此類機構相對贏利模式單一,所承擔的風險與獲得的回報不成正比。
五是信息不對稱易引發風險。小貸公司多容易造成信息不對稱問題,有的人甚至到多家小貸公司貸款,加劇了貸款風險。據了解,目前山西省有小額貸款公司230家,資本金總量和貸款投放約100億元。
六是箍緊“小貸”對“民間金融”的影響。在整頓小貸行業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間金融市場的風險。小貸公司資金屬于民間資金中一個“合法化”的分支,其資本運作暴露于監管之下。對小額貸款公司加強監管,勢必會把這部分“合法運作”的資金擠入地下金融,而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地下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將進一步加大。
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設想
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有以下設想和思考:
一是借助“溫州金融綜改試驗區”做法,規范民間資本的發展。
二是應按照“寬進入、嚴監管”的原則,放開民間資本設立小微型金融機構和農村合作互助社的限制。在興辦金融機構方面,民間資本可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通過興辦這些微型金融機構來跨越當前金融業所面臨的“軟門檻”并獲取金融牌照,在逐漸發展壯大過程中不斷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在監管方面,制定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單一法或實施細則,明確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比例要求、進入方式、價值取向、業務范圍、放貸資金來源,明確監管要求、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求,以專門的法律嚴格規范放貸主體的借貸行為。
三是建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法律保障體系。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必須從暫時性、臨時性、應急性政策號召轉向法律保障推進,通過法律保障投資人的合法身份和明確的行為邊界。因此,必須盡快制定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法律體系,根據投資人的資金規模、投資方式、投資意愿,建立相應的登記、注冊、備案制度,改變城鎮銀行、小貸公司、典當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個人借貸多頭管理、多頭不管的現狀,明確與民間資本的類似金融活動由統一管理主體—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規范的機構行為由專業監管機構監管。
四是豐富各種金融組織,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便捷通道。一是成立農村互助資金合作社。在農民自愿、社員互助、資金在成員之間互相流動的基礎上,以城鄉接合部和農村大的自然村成立農村互助資金合作社;二是成立企業集團內設的財務公司,該財務公司既負責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清算,又負責集團內部的資金欠缺調劑,通過擴展企業財務公司的功能,起到企業“內部銀行”的作用;三是政府主要成立設立“風險補償基金”,成立“風險投資公司”,其資金來源可由財政切一塊、企業公積金中拿一塊、自然投資出一塊,通過風險投資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四是成立民間資本投資登記服務中心,實現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有效對接。
(于敬禮、李全德、劉書庭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呂梁中心支行,杜偉單位為山西省金融學會)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