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我國就向WTO秘書處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請和初步出價清單,并于與美國、韓國、日本、加拿大、歐盟這5個GPA成員進行了首輪談判。
“在首輪談判中,WTO秘書處和GPA成員對我國履行承諾給予了高度評價。但是GPA成員普遍認為,我國出價過于保守,并希望我國對初步出價清單做出重大的改進。”上述參與談判的人士告訴記者。
2007年的首輪雙邊磋商,令GPA成員國認為中方的出價與GPA通行方式完全不符,并希望中國做出實質性改變。
“門檻過高”是他們較為失望的理由之一,例如其他成員國之間政府采購的門檻普遍為貨物采購13萬、服務項目13萬, 工程500萬。而中國給出的標準是貨物50萬,服務400萬,工程兩億。
歐盟給出的意見認為,中國的出價沒有體現中國經濟在全球的地位,“希望中方能夠在保護國內產業發展和物有所值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一般而言,政府采購具體的開放范圍由五個附件來決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主體,還有服務附件以及工程附件,此外還有一個總備注(附件的備注),由此具體確定政府采購向GPA開放的范圍。而中國的附件2地方政府中空缺,沒有列出地方實體,附件3其他主題中的14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也應當是列入附件1中。
“事實上中方的附件3中沒有列入任何實體,且沒有任何國有企業。”談判中,一位歐盟談判代表曾表示過不滿。
而按照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的主體只限于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預算資金進行的采購不包括在這一范圍之內。
“政府采購市場的談判,開放的范圍取決于新加入的國家與GPA現有成員國談判的結果。從總體上來看,任何一個國家加入GPA絕對不意味著是開放整個政府采購市場。”曹富國告訴記者,在他看來,加入GPA以后政府采購市場的態勢一定是雙軌制。所謂的雙軌制即在政府采購中設定一個邊界,在邊界之外和之內執行不同的采購規則,開放的范圍內執行的是GPA的規則,在不開放下執行的是國內的采購規則。
“雙軌制是兩套規則,不存在一般意義上講的國內規則與GPA規則怎么取舍,或者和GPA的規則保持一致的問題。”曹富國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