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話題一上來就遇上一個問題:到底什么樣的企業家才算是“真正的企業家”呢?市場經濟搞了這么多年,市場人士(包括學者專家、評論家和企業家本身)對這個問題都有了自己的認識,我們把其中比較成熟的認知歸納一下的話,主要有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對企業自身講要合理合法地賺到足夠的利潤,不但讓企業得到長遠發展(主要指做大做強),同時還能讓員工工作得愉快、生活得踏實;而對社會則要有貢獻,除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這樣宏觀的標準外,可以具體到多納稅、廣就業、促增長,如果再高一點的話,還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如果以這樣的標準,中國有很多真正的企業家,為什么我還要說“難出真正的企業家”呢?
從現代投資學的角度看,衡量一個真正的企業家也是兩條標準,但內容卻不盡相同。首先,真正的企業家應該以所有者財富最大化為目標,一切行為必須圍繞著如何使所有者的資產價值(即企業價值)增長這個核心;其次,對于社會來講,真正的企業家應該以所占據的資源效率最大化為目標,處處以提高效率為基準,唯有如此才是對社會的最大貢獻。雖然是兩條標準,但落腳點只有一個,那就是企業的價值。
對企業家的這種認知除了源自投資學自身價值理論的發展,某種程度上也涵蓋了其他學科對微觀個體的認識與訴求。但在具體內容上與傳統觀點存在分歧,甚至針鋒相對。比如對利潤的認知,傳統經濟學、管理學對企業經營的認識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卻發現存在很多問題,金融學家史蒂芬·羅斯曾經舉過一個Cye形象的例子:當你雇傭一個經營者為你經營企業,考核的標準就是利潤最大化,那么他完全可以不顧一切地用盡一切手段來實現這個目標,但使用的手段極有可能會損害企業的健康發展,甚至是生存,比如不顧質量一味降低成本,不顧市場一味提升價格。如此一來利潤是賺到了,但企業可能因此而走向衰敗。
不妨通過具體量化的辦法可能更形象些,比如你花一百萬創建一個企業,雇傭的總經理頭兩年給你創造了30萬的凈利潤。但由于總經理如同羅斯所說的使用了不當手段,兩年后你的企業沒有了市場、沒有了生存的空間,于是你要轉賣企業,而此時你才發現當初花一百萬建起的企業,如今只值60萬。前后一算賬,你的總財富非但沒有因為利潤而增加,反而減少了10萬,難道這是你創建企業的目的?
而以企業市值最大化為標準則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因為企業的市值不是由企業或者企業家決定的,是市場投資者“投票”的結果。而投資者在對某個企業投票時最關心的是企業的盈利能力及其相應風險的函數,而非單一的利潤指標。這就意味著即便企業利潤再多,可相應的風險足以使企業隨時都有倒閉的可能的話,投資者也不會把票投給它。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企業市值的反映職能,而且長期的實踐證明,這種反映職能對企業發展好壞的判斷(主要是企業發展預期)要比單純依據企業利潤來判斷準確得多、科學得多。
不僅對企業微觀價值判斷是這樣,對企業的社會價值的判斷依然可以依據企業的市值做出。市場投資者在對企業進行投票時,最直觀的根據就是企業未來價值的漲跌,而價值的邏輯是“效率越高(風險不變條件下)價值就越大”。因此,獲得投票多的企業(市值高)不僅是市場對其自身價值預期看好,更重要的是市場同樣看好這樣的企業的資源使用效率,而這才是社會對企業的最高訴求。
如此看來,以企業的市值為基準來判斷企業的好壞、企業家的好壞,不僅簡潔,更重要的是科學。在這里尤為需要說明的是,社會上有很多人把一些本不該屬于企業使命的職能強加給企業,這是非常不科學的。比如過去常說的“企業辦社會”,這實際上等于讓企業承擔了它本不該承擔的風險,從而加大了企業遇險威脅到生存空間的可能性,不僅對企業、對企業所有者、對整個經濟社會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理順了上述邏輯關系,我們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所謂真正企業家的真正內涵了。以這個標準再來衡量中國的企業家的話,符合這一標準的的確不多。但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這種局面的呢?這里面至少有三個原因:
一是理念問題,就如前面所說,長期以來我們對好的企業的判別標準就是諸如利潤、利稅、就業、辦社會這樣一些主觀的靜態指標,忽視了市場投資者對企業發展的客觀動態的判斷,更漠視了市場自身機制對企業發展的正確激勵。從而使企業的經營者也按照這個路子經營企業,到頭來很多問題都沒法解決;
二是市場效率問題,依據市值來判斷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必須具備一個前提,就是資本市場要有足夠的效率,也就是說投資者的投票必須能夠正確反映企業實際狀況,否則,市場的反映職能發揮不了作用,企業的經營也很難據此行事;
三是體制問題,在現行體制下,企業的行為其實并不都是企業說了算。最近給某大型企業做講座,總經理私下對我說:你說的那些都有道理,可實踐起來我做不到。比如注重企業長期發展,不糾結于眼前利潤,可地方政府不干哪,你不擴大規模如何解決就業問題、你沒有利潤如何向政府納稅?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而且很多企業家本身就是當地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那種壓力恐怕是外界很難體會得到的。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苛刻地要求企業家按現代經濟規律辦事,最終只能是多方利益的權衡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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