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營改增”試點,并提出要推動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度,研究合理調整增值稅分成比例,理順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等。筆者認為,這意味著隨著“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原有的增值稅體制改革也將不得不加快進程,這將促發我國建立一套更有利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市場經濟財稅體制。
試點擴大倒逼增值稅改革
按照國務院規劃,“營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業部分地區進行試點。以上海作為首個試點城市;第二步,在全國選擇交通運輸業等部分行業試點;第三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營改增”,“十二五”期間取消營業稅。
目前隨著新一輪“營改增”試點擴圍的宣布,我國已進入到第二階段,即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內試點,更多的行業也展開試點。這雖然有利于各地通過稅制改革加快推動服務業發展,但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也會更加突出,也更亟待解決。
第一,營改增后,為避免作為地方政府的主力稅種——營業稅收入減少,中央目前仍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將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歸屬試點地區。但這種做法并不是長遠之計,將會引發系列問題:如“營改增”部分增值稅與原來的增值稅都屬于同一稅種,但被割裂為兩種不同的稅收分享方式,這顯然不符合稅收公平一致性原則,未來增值稅立法時會遇到障礙;雖然營改增部分歸屬地方,但它是由代表著中央利益的國稅局征收,國稅局在諸多營業稅和增值稅混合的業務領域,也會偏向于中央政府利益,從而影響地方財稅利益。
因此,更合理的方式是擴大地方分享增值稅的分成比例,使得調整后的地方增值稅收入增量至少要足以填平營業稅收的缺口。根據計算,以2012年財稅數據為例,若營業稅完全被增值稅所代替,則地方政府營業稅將比原來減少11810.65億元,這意味著現有增值稅分享比例需要提高到50%才能抵補地方營業稅的減少,而若考慮中央給予地方的增值隨稅收返還大約為3000億,這意味著實際分成比例大約為40%,比現在提高15%。
第二,為了使得營改增后,納稅主體不會因為稅率的改變而增加稅負,在試點過程中,都設定了較低的增值稅率或給予納稅主體財政補貼,如按照原營業稅稅負平移的原則,當前的改革試點新增6%和11%兩檔稅率,加上原13%和17%的稅率,累計達到4檔,將來如果把更多服務行業納入試點,可能還有更多新的稅率,這一方面增加了稅制復雜性,增大了多檔稅率運行的風險,另一方面不符合簡易征收的稅法原則,破壞了增值稅的中性作用。未來如何適度簡并稅率檔次也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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