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我國債券市場打黑風暴乍起。
毫無疑問,無論之于當下債券市場亂象泛濫成災,還是之于債券市場規模巨大與我國金融系統風險的正相關性,當下重拳出擊債券市場,均極其必要、且勢在必行。
可是,遺憾的是,此番債券市場打黑風暴,并非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所主導,而是由審計署摸底調查,公安部經偵局參與并主導的。那么,本應肩負監管職責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行三會),為何會在此番金融整頓中淪為配角?此前涉案早已明顯的債市案件(如馬喜德案),又為何會延拖至今,難道金融監管部門視若無睹嗎?
發出上述疑問,并非僅強調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失職,而是旨在說明當下金融監管模式的扭曲,亦即當下金融監管模式與金融發展現狀的不匹配。這種模式與現狀的不匹配,我們可以通過對債市亂象進行解析得知,我國債券市場分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這直接表明債券市場監管與銀監會和證監會均相涉,而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更是囊括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對這些債券市場交易主體的監管,全面涉及到證監會、銀監會和保險會。此外,在具體的債券代持、養券等灰色交易中,丙類戶的相關利益人,亦往往需要打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才能完成整個灰色操作。
當然,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扭曲,我們還可以從近日證監會和央行對“債市打黑”的回應中明確感知4月19日,證監會在回應中表示“鑒于債券市場違規涉及多個監管部門,證監會將與其他監管部門進行信息溝通和監管協作,在相應的下一步工作中,證監會將就相關信息與其他監管機構進一步溝通,共同關注問題的解決”,其在強調對債市亂象關注的同時,亦間接申明“債券市場監管涉及多個監管部門”。而央行在4月24日的回應中,盡管有全面統籌債市監管的意向,“要求各家金融機構限期自查,并于5月10日前上報整改方案”,可事實上,金融監管不僅不屬于央行主要職責,即使是針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求,亦應是銀監會分內之事。
如此,我們不難得知,我國債券市場之所以亂象日盛、部分債市涉案之所以延拖至今,不僅因為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缺失,亦不僅因為債券市場一二級市場之間利差保護的存在,更因為條塊化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所形成的涉及債券市場的金融監管糾結格局。
其實,我國延續至今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始于1993年,在該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盡管“三會”2003年才正式成立)。其時啟動分業監管模式的背景則是,上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金融秩序混亂,商業銀行幾乎涉及所有金融業務,且銀行資金大量進出證券市場,諸多信托公司更因違規操作瀕臨破產。
面對其時金融秩序混亂的格局,我國及時啟動金融分業經營,并匹配地推行金融分業監管模式,應該說是相對必要的。但是,在此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相對健全、金融監管能力明顯提高之后,面對全球金融創新的大趨勢,尤其是在我國當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已經形成(如平安、中信、光大)、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已經大幅放開之下,我國金融分業監管的模式顯然需要順勢而變,亟須改變為混業金融監管模式。
基于此,可以將我國當下債券市場亂象頻發的根源,歸之為“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結構性錯配。這種結構性錯配,不僅顯見于我國金融市場,而且,很大程度上美國2008年爆發的次貸危機亦由此導致正因為此,美國事后迅速對金融監管的多頭模式進行修正,明確啟動金融混業監管模式,2010年7月正式頒布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提出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并強調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綜合監管。
之于我國當下而言,對亂象日盛的債券市場,我們不僅需要應急“打黑”,更需要混業監管模式對其進行常態化監管,而不能因噎廢食抑制債券市場的發展更何況,在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大勢所趨之下,我國更應該盡快推出金融混業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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