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巨虧 信息披露遭質疑
3·15金融消費維權
【編者按】:
消費者的利益被損害,有的時候并不是那么赤裸裸,而是隱性和不易察覺的。
特別是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這種現象更具普遍性。比如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對金融產品的使用風險或負面影響提示不夠甚至避而不談,通過概念轉換誤導消費者進行金融消費,通過合同安排或制度設計免除其法定義務等。
在消費者與銀行的博弈中,一方面,投資者本身專業受限,另一方面,銀行的金融產品在設計上極度復雜。越來越多的個案顯示,當雙方利益發生爭執時,銀行總是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因此,即使消費者訴諸法律,也未必有必勝的把握。
在“3·15”即將到來之際,本報特開設金融消費投訴與維權專欄,為您排憂解難。(025-84686856)。
畫餅最終未能充饑。當初客戶經理極力推薦的最高年收益可達到48%的產品,贖回時卻發現已然巨虧。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南京投資者于女士在渣打銀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累計投入180萬元買入6只渣打銀行QDII理財產品,而到2010年11月產品贖回到賬時,卻發現已經虧損80萬元。另外一位投資者沈女士于2007年7月投入3萬美金買入,到2010年1月到期時賬面縮水41%。
在與渣打銀行溝通無果后,兩位投資者向江蘇省銀監局報送了投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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