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改革創新和健康發展,在總結我國主板、中小企業板監管實踐,借鑒創業板前期對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場經驗的基礎上,本著穩中求進的原則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一、完善退市標準,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
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規定的主要退市標準如下:(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產;(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發布的《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于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標準:(1)凈資產為負值;(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3)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4)關聯方違法違規占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面值;(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本次修訂對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進行改進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體系。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標準如下:
(一)凈資產為負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仍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二)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繼續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三)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四)暫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因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暫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五)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
僅發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
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出現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七)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標準不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進恢復上市程序,明確恢復上市條件
(一)針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后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完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后的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準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應本所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須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二)為遏制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后通過各種方式規避終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如下:
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申請恢復上市的,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均為正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6.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暫停上市情形;
8.本所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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