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退市風險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等退市標準的,不再經過退市風險警示環節,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上述退市標準時,及時、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為給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機會,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后,給予公司股票三十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期滿后,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續安排,維護投資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達到本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應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2.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5.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
6.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7.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8.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9.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公司在終止上市過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關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七、設立過渡期,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
為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本所將依據本方案修改現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等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則”),發布實施新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配套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則”),并按新老劃斷的原則作出如下安排:
新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原規則,并按下述情形處理:(1)對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本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其作出是否核準其恢復上市的決定;(2)對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后的三十個交易日內對其作出是否核準其恢復上市的決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
新規則發布后,在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和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退市標準時,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2012年、2013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此類推。
主板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等退市標準的,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新規則發布后,上市公司觸及原規則已有且新規則繼續沿用的退市標準的,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應當連續計算其相關期限。
(本所退市標準及程序一覽表見本所網站:http://www.szse.cn)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完善退市制度方案的答記者問
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回答了記者的有關問題。
一、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是在怎樣的背景和環境下進行的?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和成熟。退市是正常的證券市場現象,退市制度作為證券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已經有十多年的實踐,在完善市場機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標準單一、易于規避、程序冗長等諸多問題,未能充分發揮優勝劣汰、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功能。另一方面,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已初步形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轉讓和監管制度初步建立,改革完善退市制度,實現退市工作市場化、正常化、常態化的條件日趨成熟。
2012年4月29日,我所對外發布了《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5月20日征求意見截止后,根據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我所對退市制度改革方案進行了反復修改完善,現正式發布。同時,將根據方案修訂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并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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