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對參股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定期對參股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業績考核和評估檢查。受托管理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以前年度參股基金運作及中央財政出資資金托管等情況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主要包括:
(一)參股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中央財政出資資金的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三)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受托管理機構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參股基金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告,主要包括:
(一)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及參股基金章程約定投資的;
(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應加強監管和協調,對出現的重大變化和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創業投資基金組建方案
設立背景和目標、基金規模、組織形式、投資領域、發起人和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架構、項目遴選程序、投資決策機制、投資托管、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經營期限等。
二、創業投資基金發起人協議
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草案)
四、創業投資基金委托管理協議(草案)及基金管理機構章程(合伙協議)
五、創業投資基金資金托管協議(草案)
六、項目儲備情況及第一階段投資計劃
七、地方政府及社會資金出資承諾函,并明確資金到位時限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主要發起人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附件3
對現有創業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方案框架
一、創業投資基金增資方案
基金設立背景和目標、基金規模、組織形式、投資領域、發起人和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架構、項目遴選程序、投資決策機制、投資托管、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經營期限等;本次創業投資基金增資情況。
二、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大會(股東會議、合伙人大會)決議
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合伙協議)及營業執照
四、創業投資基金委托管理協議及基金管理機構章程(合伙協議)
五、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管理流程和盡職調查準則
六、創業投資基金資金托管協議
七、投資項目情況及未來一年的投資計劃
八、地方政府出資承諾函,并明確資金到位時限
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創業投資基金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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