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于公司人格否認的規定。
公司人格否認,又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國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刺破公司面紗、“直索”責任,“透視”等,它是指當公司基于其獨立法人人格被股東濫用而出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它公司利益相關者的特定行為時,實施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股東不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法院可責令有過錯的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不是對法人人格徹底的、終極的否定,而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暫時地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其目的在于在股東與公司利益相關者之間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以構成對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補充。在司法實務中對該制度應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的前提是公司法人人格依法存在。
第二,嚴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條件,尤其要注意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認定,以及濫用行為和債權人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個要件。一般來講濫用行為表現為:股東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股東利用公司法人規避合同義務;公司法人財產不足;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股東利用公司侵權等等。
第三,本制度的適用必須適用于司法程序,不經司法程序股東的有限責任庇護將不受侵犯。當然,這也不排除公司實務中濫用權利的股東與對方(公司利益相關者)對該問題的私人解決途徑。
第四,該制度適用的結果是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對股東有限責任的修正,其效力僅僅及于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個人,而不及于公司其他未濫用法人人格的股東。
第五,本制度實質是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而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因此,在司法實務中應樹立謹慎適用的理念,防止股東有限責任的不正當否定。為此,股東也可以以自身所享有的有限責任作為一種抗辯理由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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