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社廳出臺《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新政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和備案后,可以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其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對經組織批準辭去公職到民營企業創業的,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7月11日新華網)
安徽省出臺“鼓勵公務員下海的相關政策”,其初衷是找準公務員“只進難出”的一個突破口,是完善公務員退出機制、改善公務員隊伍年齡結構的一次有效嘗試,這種敢于破冰的勇氣值得肯定,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讓公務員下海經商確實存在諸多不妥。
首先,與公務員嚴禁經商的規定背道而馳!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文規定:公職人員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但新政不但鼓勵公務員下海經商,還推出了“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的特惠政策,無疑是對“官商兩棲”格局的默許和縱容。如此一來,公職人員的社會關系便成了創業的隱形資本,利用職務之便或其影響力為個人經商提供CYE便利將成為一種常態和習慣,甚至不排除個別不法官員將企業當成其洗錢的工具、腐敗的遮羞布,明目張膽的違法亂紀。如果沒有完善的監管機制,沒有為經商公務員戴上“緊箍咒”,缺乏制度的約束,其結果無法預料。一旦個別下海經商公務員受金錢引誘而喪失理想信念和基本原則,后果不可想象。
其次,公務員選擇下海,就是告別鐵飯碗,就應承擔市場風險,畢竟“風險與利潤并存”。而新政中卻“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扶上馬,再送一程”的溺愛和關照,極有可能將這些特殊的“商人”慣壞,下海成為鉆政府的空子,鉆政策的漏洞。此外,市場講求公平競爭,新政的“諸多關照”,會把其他普通商人逼入不公平競爭的困境,下海公務員存在“與民爭利”的嫌疑,必將讓群眾反感,一定程度上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建立健全公務員退出機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但改革不僅僅是解燃眉之急,而是要真正的祛除病根,那樣的制度才可稱得上“良方”,新政中對下海公務員的種種照顧短期來說是對退出機制的有效推動,放長遠看,既耗費財政資金,又不利于市場的正常競爭,真的不宜鋪開。如果一定要實行,必須要先為下海經商公務員戴上“緊箍咒”,必須在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管機制的前提下,方可“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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