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很多改革的具體方案和后續政策,涉及法律修訂修改。例如與稅收有關的立法,何時能夠推進?勞教廢止后,法律如何填補一般違法與犯罪之間的“空白地帶”?昨日,新京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焦點1】
《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新京報訊 昨日,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全會過后,有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需要調整,包括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房地產稅法等,這些稅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進。
在我國18個稅種中,只有3個通過人大立法。這三個稅種是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其他15個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條例開征的。此前,關于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的計論一直不斷。
施正文表示,《決定》提出要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財稅改革的重點內容就是完善立法,而建立健全現代稅收制度,也必須通過完善立法來實現。但稅收法制的完善是漸進的,應該說過去這些年,稅收法制進展不大。
此次全會之后,有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需要調整,施正文介紹,第一是新稅種新立法,比如房地產稅法;一種是新立法模式,比如稅收優惠法;一種是舊稅種立新法,比如增值稅法、環境稅法;一種是現有稅法修訂,比如個稅法、稅收征管法;一種是舊稅種舊條例上升為新法律,比如資源稅法。
施正文表示,從當前來看,涉及的這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進。但有一個原則,新的稅種要開征,必須要通過出臺法律,而不宜再像以往那樣通過條例來進行,比如房地產稅法;舊稅種的修訂過程中,應當將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這一方面是對稅收征收的完善,同時也是回應公眾關切,讓人大收回立法權最切合實際的舉措,比如資源稅的立法。
【焦點2】
《決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作為長期關注三農領域的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程漱蘭認為《決定》有關“三農”的條款,需要與現有相關法律銜接。
她認為,法律是比較靈活的,改革就意味著要修改現有法律。“改變法律不重要,重要的是看改變的方向”。程漱蘭說,《決定》中的條款,需要與現有的相關法律銜接。
解讀
【增值稅法】
營改增試點鋪開后立法水到渠成
施正文表示,稅收立法提速目前已經達成共識,破題重點第一就是增值稅法。增值稅作為第一大稅種,在營改增之后,其征收額度會占到稅收收入的40%左右,對它進行立法意義重大。全國人大上屆立法規劃已經將其納入,遲遲未推行,是因為增值稅正在轉型,各地實行營改增試點。按照計劃,2015年營改增試點全面鋪開,對一些稅制要素的設計就有了前期的基礎,屆時推出立法水到渠成。為此,預計增值稅法有望2016年出臺。
【稅收優惠法】
有助于優惠政策科學透明
施正文說,這是稅收立法模式的創新,有助于優惠政策的統一規范和科學透明,以及未來的有效執行。有望在本屆人大推出。
【稅收征管法】
已在征求意見有望盡快推行
施正文認為,在整體稅制轉型下,稅收征管法的修訂非常迫切,比如涉稅信息的管理就需要明確,目前已經在征求意見,有望盡快推行。
【資源稅法】
應將現有條例“升級”為法律
施正文表示,資源稅改革方面,應該很快就要推行,而且在改革當中,應該將現有的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
【個人所得稅法】
應大幅提高高收入群體稅負
個人所得稅法方面,施正文表示,未來修改過程中,應當突破當前僅僅是調整起征點的行為,實現稅制模式的轉型,使個稅更好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具體操作上,要通過合理劃分稅率、合理設定稅基的扣除額度、優化稅率結構,綜合考慮家庭的扣除因素,如撫養、教育等需求,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稅負,大幅度提高高收入群體稅負。同時,要通過涉稅信息的管理,改變當前高收入群體大面積逃稅的現狀。
施正文表示,如果能得到落實,當前個稅占稅收收入6%左右的現狀,可以提高到10%-20%。
【房地產稅法】
應全社會參與達成改革共識
施正文認為,應該通過人大的立法來推進房產稅試點。房產稅是直接稅,開征面對的是個人,社會公眾會高度關注,對公民財產影響更大,這就要求通過法律集思廣益,全社會參與,形成改革的共識,這樣的制定程序會更加科學和公平,將來更容易推行。
【環境稅法】
開征后可籌集資金改善環境
《決定》提出要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施正文表示,環境稅的開征很有必要,現在北京等很多城市的污染已經非常嚴重。開征環境稅后,一方面增強大家的環保意識,一方面規范環境行為,一方面籌集資金為環境改善做基礎。同時,此項法律的開征不存在技術難題,可以盡快推進。
【焦點3】
《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新京報訊 “勞教制度”在延續了50多年后被廢止,多名法學專家昨日表示,要制定新的法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取代舊的勞教制度,也有刑法專家表示,可以修改刑法中的輕罪,代替現有勞教制度中的輕微犯罪。
根據1980年國務院發布通知,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例如盜竊,只有達到一定數額才會受到刑事處罰,沒有達到這個犯罪數額的輕微違法行為人,往往被劃歸到勞教范圍處理。
我國刑法主刑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表示,從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看,這些輕罪比勞教兩年的處罰還要輕。
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陳忠林表示,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還要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程序,和出臺新的法律之間可能存在一個空白期,這個空白期不會太長,在此期間,輕微違法行為可以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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