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宅基地流轉應十分謹慎
專家認為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將涉及土地管理法有關條款修訂
解讀
農村土地內部使用法律打破
程漱蘭教授認為,按照《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表述,農村建設用地只能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內部使用,如果外部使用,就必須經過征地,進行農轉非。(涉及的法律條文參見《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44條等規定)。
這些法律將農村建設用地限制在農村內、在本地流轉,由此帶來農村建設用地在內部流轉中的增值空間減少。
而這次《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程漱蘭說,“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這個限定很重要,說明《決定》制定者的謹慎態度。這句話與后面的征地相關表述是連在一起的。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放開,而征地范圍縮小,以前一些非公益性的征地項目,用于商業開發的征地項目將縮小。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條、61條、63條等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參與聯營,但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程漱蘭認為,這次《決定》將原來打著擦邊球的一些行為開了一個口子,其主導思想就是在于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賦予城鄉、工農同等權利。
修法應區分對待承包地建設用地
程漱蘭認為,抵押就意味著會發生買賣。一旦抵押失敗,就會發生流轉,也就會有買賣。而在《決定》中,對于農民個體的權利,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分別都有“抵押”的表述。
而按照《物權法》第180條、第184條、《擔保法》第44條、第49條等相關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不能用來抵押,只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才可以抵押。
《決定》的相關表述突破在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抵押的限制,家庭承包權也可以用來抵押。
程漱蘭認為,按照《決定》的表述,農民享有集體資產成員權利,承包地、宅基地也都屬于集體資產,原來這個成員權利不得抵押,現在規定所有這些集體資產都可以抵押擔保,并可以有償退出。
程漱蘭說,現行的法律對農民承包地、宅基地不得抵押是從農民生存權方面考慮。農民只有一份承包地和宅基地,如果債權與生存權發生沖突,則首先應保障生存權。從這個方面考慮,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不得抵押。
另外,按照《擔保法》相關規定,債權改變后,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所有權。但是如今的《決定》并未有這方面的限制。
程漱蘭說,若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不能兌現,債權發生改變,勢必會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銀行或債權人沒有義務維護土地原有的農業用途。
程漱蘭認為,今后在修改相關法律時,應對農村建設用地和承包地、宅基地分開對待,不能混淆。對于建設用地,農民應該享受增值收益,而在宅基地、承包地方面,流轉應該十分謹慎。否則一旦流轉,就會改變農業用途。
廢止勞教健全矯正制度
專家稱輕微違法可適用《治安處罰法》
建議
違法性質較輕者可治安處罰
勞教制度廢止后,原來屬于勞教對象的如何分流?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認為,可以分為違法和犯罪兩類,違法性質較輕的人員,可以納入《治安處罰法》或《行政處罰法》處罰,如小偷小摸、賭博吸毒等,犯罪行為則可以用刑法中的輕罪量刑。
據新華社報道,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冀祥德也表示,勞教制度廢止前后需要有關部門出臺配套措施進行制度銜接,比如司法機關要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解決輕微刑事違法犯罪處罰問題;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快推進社區矯正制度,才能保障勞教制度廢止后相關工作平穩過渡。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級法院要積極配合勞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審快結機制,有效延伸審判職能,幫助罪犯早日回歸社會。
教育矯治立法處罰勞教人員
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陳忠林反對將現有勞教制度中的輕微犯罪行為變成刑法中的輕罪。“勞教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處罰,使用刑法量刑,將擴大犯罪打擊面,違背教育矯治的目的。”陳忠林說。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贊同這個觀點,他認為入罪化一方面不利于違法行為人的改造和教養,也沒辦法真正意義上減少犯罪。與之相較,他更傾向于教育矯治立法,這也是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漸成共識的觀點。
陳忠林表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可以填補一般違法與犯罪之間的空白。他認為,該法律應該對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對象、期限、場所、程序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對于情節輕微、認錯態度好的違法對象,一般適用《治安處罰法》處置。有多次違法行為、屢教不改、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的,應列為矯治對象,在封閉的場合內給予教育。
馬懷德則建議,還要完善相關制度,縮短教育矯治的時間期限、實現教育矯治場所的多元化,建立由行政機關提出教育矯治申請,人民法院最終決定的程序制度,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的同時,保障被矯治人員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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