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關系的形成,與國內的賣場通行的代銷模式有關。北京工商大學教授洪濤介紹,傳統意義上的代銷,即代理銷售,相應的銷售服務要零售商提供,其回報是銷售傭金。然而,在當前的買方市場下,超市賣場強勢壟斷物流渠道,家樂福這樣的零售商,利潤來源不僅僅是傳統的代銷傭金。一位長期與家樂福合作的供應商介紹,家樂福的利潤有三個部分:一是15%-25%的加價率;二是按貨款總額提成的供應商返點;此外,還有年節費、促銷費、進場費等各種費用。
傳統代銷模式下由零售商承擔的部分銷售人工成本,則由供應商承擔。曾對各大超市用工模式進行調研的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下稱致誠中心)律師白羽介紹,十年來,經零供雙方的磨合與博弈,由供應商派駐銷售員“代銷”的模式已成行業規則。
供應商與家樂福簽訂《廠商促銷員協議》,同時供應商還要出具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等諸多證明,且由供應商擔保風險。因而家樂福得以免費使用大量的銷售員,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勞務派遣浮出水面
不過,承擔用工成本的供應商,并未就此罷休,而是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再一次轉嫁風險。
2008年1月,已為威萊公司工作了四個月的盛玉,簽署了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用人單位一欄,并非威萊公司,而是南方人才。與此同時,南方人才再與威萊公司簽訂派遣用工協議,將盛玉派至威萊公司工作,工作地點為家樂福。
所謂的勞務派遣,即勞動力租賃,由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
南方人才的工作人員告訴本刊記者,采取勞務派遣有兩大的好處,一是讓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突破用工編制的限制,二是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降低管理成本。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待遇,實際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它們支付的費用當中,包括這筆開支和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費。
不過,供應商們選擇勞務派遣的原因不僅于此。《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約束更嚴,若是改為勞務派遣,則用人更加靈活,辭退成本更低,同時也可以避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例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且非勞動者原因而不再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是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則可直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而不用再支付任何費用。
不過,當勞動者被退回后,派遣公司同樣要依法支付工資,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盛玉與南方人才的合同也約定,非因本人原因而被用工單位退回,南方人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任務,執行不低于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或安排待崗處理。南方人才告訴本刊記者,對于這部分的成本,勞務派遣公司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收取。
但“另行安排工作任務”的處理,別有一番奧妙。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時天然乳品介紹,勞務派遣公司最常用的方式,便是變更工作地點。勞務派遣公司以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勞動者的方便為原則來調整他們的工作地點,導致一些勞動者無法服從安排而被迫辭職。對于這種“主動”離職,勞務派遣公司則可規避相應的解雇成本。
此外,時福茂還介紹,時下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條件簡單,缺乏行業準入的審批和管理,良莠不齊,甚至出現“皮包公司”。“一旦有了糾紛,連人都找不到。遇到巨額賠償就立馬注銷,最終受損的都是勞動者的權益。”
2009年6月,在公益律師的幫助下,盛玉將家樂福及南方人才訴至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隨后的仲裁、一審程序中,仲裁庭和法院都認為家樂福公司僅為盛玉的實際工作地點,盛玉與家樂福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與此同時,南方人才作為盛玉的雇主,應繼續與盛玉履行勞動合同。
這一要求讓她的代理律師白羽感到十分荒唐。“這家公司在合同中留下的電話和住所地都是虛假的,連一審法院也費盡周折才聯系到該公司。一個連法院都找不到的公司,怎么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