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數以萬計的“問題奶粉”的受害者家屬在度過最初的悲痛后,接下來他們必須面對一場嚴峻的戰斗——如何從三鹿公司等問題奶粉制造商獲得賠償。
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質疑,已經被丑聞徹底摧毀的三鹿品牌是否還有在市場上生存的可能性。
面對未來可能的民事賠償的訴訟浪潮,三鹿的有形資產究竟能夠所剩幾何?
同時,已經開始有人關心,當三鹿的資產不足以支付受害者家屬的賠償時,政府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這個問題必須由《國家賠償法》來解答。
根據今年4月份確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的立法工作計劃,10月進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將審議《國家賠償法》的修改草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告訴本報,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造成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損,行政機關是否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從過去的經驗上判斷,如果問題奶粉受害者家屬以監管不力為由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極有可能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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