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一個更嚴重的案例中,甚至一天才賠償一元。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鐵路工人史延生因“搶劫”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母親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證明是冤案。他們一家7口被羈押5101天,僅獲賠償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價才一元多。
圍繞這部法律爭議很多問題還包括,國家侵權的受害者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原先規定的賠償標準過低。
一個極端的案例是發生在2001年的著名的“處女嫖娼案”。
案件受害人麻旦旦隨后將涇陽縣公安局和咸陽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最后麻旦旦獲得了74.66元,作為被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兩天的賠償金。
學術界一直強烈主張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國家賠償的內容之一。“給予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更多地為了表達對國家侵權的譴責,對受害者心靈的撫慰,以糾正不當國家行政行為。”馬懷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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