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希望國家賠償法在修改的時候能夠澄清這一點,對于政府的不作為,也應該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姜明安以“三鹿”奶粉案為例,如果三鹿集團無力支付賠償,受害者家屬就可以向有關部門請求國家賠償。在此,國家賠償起到一種“補償性”的作用。
《國家賠償法》即將面臨1994年通過之后的第一次“大修”。在過去的14年中,這部法律得到的社會評價并不高,甚至受到“國家不賠法”的嘲諷。
一位了解該法立法進程的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國家賠償法》此次修改的主要著力點是提高賠償標準,擴大賠償范圍,并且增加賠償程序的公正公開。“但是總體而言,這次修改離外界的期望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實施效果最差的法律”
2005年,在北京召開了一場紀念《國家賠償法》實施10周年的座談會。會議中一位教授對這部法律下了自己的判斷:“在國家賠償法實施的10年里,我們的教訓遠比經驗多。我認為,《國家賠償法》是實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國家賠償法》從此被貼上了“實施最差的法律”的標簽。這幾乎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這個略顯極端的判斷在現實中并沒有得到太多有力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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