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看來,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國家賠償法一個很大的缺陷”。“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實精神損害比實際損害還要嚴重。麻旦旦在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損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損害,這是很難用錢買來的。而且這樣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賠償條款,就實在沒法交待。”
一位了解立法進程的人士透露,精神損害賠償此次“有望”進入《國家賠償法》。
馬懷德表示,《國家賠償法》制定于14年前,當時遵循的是“填平補齊”的賠償原則,數額較低,而且遵循全國統一標準,這導致無論是在沿海發達地區,還是在內陸地區,都使用同一個賠償標準。
“填平補齊”的標準也被稱為“補償性”的賠償原則。外界一直主張應該在《國家賠償法》中引入“懲罰性”的賠償標準。
現行的賠償計算方式是“羈押一日”賠償“一日”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馬懷德解釋說,如果“羈押一日”賠償“兩日”以上的職工日平均工資,那么才符合“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定義。
“其實我們現在有條件提高賠償額度。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各級政府的財政狀況也獲得了極大改善,有能力給予更多的賠償。”馬懷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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