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
(二十二)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取消落戶限制。對到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工齡計算、社保繳納、專家選拔、人才流動、人員培訓、戶籍管理、職稱評定、技術創新、成果轉讓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相同待遇。
(二十三)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要按規定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及時兌現勞動報酬。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切實保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形成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十四)各有關部門要重點支持知識密集型、勞動密集型和社會服務型等就業潛力大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發展,鼓勵企業在新增就業崗位時優先聘用高校畢業生。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先安排專項引導資金予以支持。
(二十五)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符合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等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五、鼓勵骨干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
(二十六)充分挖掘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各級政府在安排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二十七)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創造條件,更多地吸納有技術專長的高校畢業生。充分發揮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企業集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儲備。
(二十八)各地在實施支持困難企業穩定員工隊伍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更多地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對符合條件并承諾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開展在崗培訓的,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二十九)高等院校和科研項目單位要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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