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指導
(三十)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窗口,組建專門的就業推薦隊伍為畢業生收集崗位信息。各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與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密切合作,加強與用人單位溝通,及時發布需求信息,為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搭建方便、快捷、覆蓋面廣、資源豐富的信息平臺。
(三十一)各市(州、地)每年要為高校畢業生舉辦專場招聘會。各級人事部門要及時發布人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采取校園現場招聘會、網絡招聘會等形式,積極為高校畢業生創造就業機會。各級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至少要提前15天在媒體公布招聘信息。
(三十二)各級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各類面向高校畢業生招聘活動,全部實行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免費入場,并為待就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檔案管理和傳遞服務。對為待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公共服務的人才中介機構,各級政府要給予適當補貼。
(三十三)教育部門要加強大學生就業指導,將就業指導課列入必修課程;將中央及我省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相關文件、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印制成冊,及時發放給高校畢業生;進一步完善各級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在人員、經費、場地上給予保障;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培養出一支業務水平高、工作能力強的就業指導師資隊伍。
(三十四)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有關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預防和處置突發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高校畢業生就業安全。
七、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能力
(三十五)繼續深化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強對大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創業教育,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加強與行業、企業的聯系,通過校企合作,實施“訂單式”培養;加大對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模、專業設置和就業狀況的統籌力度;建立高校布局結構、發展規劃、專業設置、招生規模、辦學評估、經費投入、領導班子考核等工作與畢業生就業狀況掛鉤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三十六)進一步完善就業見習制度。見習期間生活補助每月不低于700元,其中同級財政補助300元,見習單位補助400元以上,見習單位補助部分列入該單位財政經費開支范圍。統一辦理人身意外傷害和傷殘商業保險,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連續計算工齡。到企事業單位見習期滿半年仍未就業的,經雙方同意,可延長見習期至一年。鼓勵有需求的事業單位采取合同制聘用見習期滿的高校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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