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加強見習基地創建工作。繼續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見習基地創建工作。大力拓展一批社會責任感強、積極性高、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作為見習基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挖掘所屬事業單位見習崗位,逐步探索擴大實施范圍,為廣大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各地也要結合實際,積極創造條件,建立一批見習基地,以滿足本地高校畢業生見習需求。
(三十八)大力開展職業能力培訓。各高校要建立專業實習基地,確保大學生正常實習;要加強對大學生進行職業能力培訓,引導大學生參加相關職業能力鑒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職業能力培訓,組織畢業生到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進行技能培訓,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十九)加強高職學生技能培訓。實施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各級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的需要,為大學生組織專場或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使相關專業符合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四十)大力實施繼續升學計劃。增加緊缺專業人才的招生計劃,在高校畢業生中實行“雙學位”、“雙專業”教育。面向產業發展急需的各類本科專業和技能緊缺人才的高職(高專)相關專業接收高校畢業生繼續學習。
八、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四十一)放寬準入政策。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放寬市場準入。高校畢業生申辦企業不受出資額限制,注冊資金實行分期到位的原則。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創業經營場所的限制,允許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對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人才中介機構2年內免費辦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戶服務。
(四十二)實行試營業制度。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除經營需前置審批的外,到當地工商所備案后,實行3個月試營業,試營業期不辦理工商注冊登記,3個月后繼續經營的,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四十三)收費優惠政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專門窗口,高效、優質、快捷地做好服務。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十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辦中小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稅務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在規定時限內積極為創業主體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對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國家相關條件和政策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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