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弱勢群體企業可獲減稅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全省統一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從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2、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安置殘疾人享多項優惠
1、社會力量開辦的按摩機構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減免營業稅。
2、從事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業務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標準統一按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07〕16號)文件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執行,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3、孤老、殘疾、烈屬從事小型工商經營的自有房產,以及聾、啞、盲、殘人員占人員總數35%以上的工廠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
4、殘疾人達到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比例的企業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規定比例”是指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5、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員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對單位因安置殘疾人員而按照政策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個人房屋出租自2009年8月1日起,我省范圍內個人房屋出租,按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具體規定為:
(1)對個人出租住房
①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的綜合征收率計征房產稅。②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的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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