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提問:
下面是記者提問時間,請各位記者在提問時報一下所在媒體單位的名稱。
記者:第20條的“網民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第一款是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應服務”。我想知道如何認定用戶是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是不是正如21條所說的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如果這個不是強制性的手段,那么如何去判斷他本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謝謝。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處長劉強:對于你的問題,根據現在網絡游戲的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文件21條規定:網絡游戲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進行實名注冊,并要求企業保存用戶的注冊信息。實名注冊是《辦法》提出的非常關鍵的一個制度安排。實名注冊是按照中央和整個互聯網發展的要求,加大管理力度的一個措施。這要求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在用戶信息注冊時,設置一個針對實名注冊的系統和環節。此外,《辦法》對于未成年人保護和實名注冊管理的運營要求有相應制度上的保障。謝謝。
記者:對于進口網絡游戲,是否需要拿到文化部的審批,對于國產網絡游戲,如果拿到了其他部門的審批是否還需要再到文化部進行審批?
劉強:在制定《辦法》過程中,充分征求和吸收各相關政府部門、業界以及消費者、專家等方面的意見。因此,《辦法》是嚴格按照國務院“三定”方案和中編辦35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制定的。在制定條文的過程中,按照國務院412號令和國務院“三定”方案和中編辦35號文的規定,進行了嚴密的條文制定;對于進口網絡游戲,文化部依法進行內容審查。同時,在第10條中,嚴格區分網絡游戲的行業管理和網絡游戲出版物管理這樣一個界限。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批,允許其上網。”關于網絡游戲出版物的定義范圍,請記者同志詳細參照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的明確規定。 關于你提到的是不是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的國產網絡游戲出版物,文化部就不再審批了。對于不屬于出版物的國產網絡游戲,文化部將進行備案管理。因此,想強調兩個觀點:第一,網絡游戲不是出版物;第二,網絡游戲的行業管理存在著出版環節,出版環節由有關部門進行管理。
記者:22條規定的對終止運營的網絡游戲對用戶的保護政策。請問,因為后面有處罰條例,用戶有什么途徑直接對終止網絡游戲進行投訴或者更有效的方式對他們的權益進行維護?謝謝。
劉強:未成年人保護是《辦法》中著重優先的條款,也是我們制定《辦法》的基本準則,也就是未成年人保護優先。那么,對于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社會比較關注、家長非常關心,我們管理部門也是非常重視。因此,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本著保護優先的原則,對于網絡游戲,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提供的網絡游戲制定了一個特別的條款。
在特別條款當中規定了幾個事項:一是要根據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做兩個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功德的行為和犯罪行為內容,內容應該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戲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務,我們就要規定采取技術措施,比如進行實名注冊,限制游戲的功能和時間等。關于游戲的時間我們下一步準備出臺細化的政策,對針對未成年人提供的網絡游戲有時間性的限制,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具體時間表,會在網絡游戲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細則文件中予以明確和規定。
記者:請問第16條提到的“應該按照國家規定對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以及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這個不適應和時間是怎么界定?
劉強:未成年人保護是《辦法》中著重優先的條款,也是我們制定《辦法》的基本準則,也就是未成年人保護優先。那么,對于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社會比較關注、家長非常關心,我們管理部門也是非常重視。因此,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本著保護優先的原則,對于網絡游戲,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提供的網絡游戲制定了一個特別的條款。在特別條款當中規定了幾個事項:一是要根據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做兩個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功德的行為和犯罪行為內容,內容應該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戲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務,我們就要規定采取技術措施,比如進行實名注冊,限制游戲的功能和時間等。關于游戲的時間我們下一步準備出臺細化的政策,對針對未成年人提供的網絡游戲有時間性的限制,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具體時間表,會在網絡游戲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細則文件中予以明確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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