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請問,這次關于進口游戲的規定跟以往區別或變化嗎?
劉強:這次文化部對進口網絡游戲的一些規定是在文化部以往的制度管理基礎上的一個法規層級上的固化,內容沒有太大的變化,要求也是跟以前一致的,我們只是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更具體的一些規定,要求報審的進口網絡游戲產品須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開放用戶注冊或通過客戶端軟件直接注冊登錄服務器;二,如需要進行技術測試,須采取限額發放激活碼的方式,且活躍用戶數不得超過兩萬;三,不得以向用戶收費或通過商業合作、廣告等方式開展經營。上述三個條件如有違反,文化部將不予受理該款進口網絡游戲的申報,并按相關規定處理。這樣一些具體程序我們將會在貫徹實施細則中予以具體的規定,原則上沒有任何變化。
記者:現在的《辦法》中有沒有針對SNS游戲的管理規定,如果沒有,文化部下一步是否會出臺相關規定?
劉強:關于SNS游戲,根據《辦法》第二條中網絡游戲的定義,已經將其納入。《辦法》所稱的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絡游戲。按照這樣一個定義,SNS只要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下載和娛樂,都包含在我們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所調整的范圍。
記者:請問關于網游選擇代言人方面有沒有什么規定,有的代言人可能就涉及到比較低俗的狀況,文化部對此有沒有什么規定或者有什么法律規范?
劉強:關于你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涉及到《辦法》中所規定的內容條款和規定。第一,針對網絡游戲推廣和宣傳中存在的一些熱點問題,文化部在辦法第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指出“網絡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的禁止內容”,也就是說,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十不準”的禁止內容。第二,要求企業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至于說具體的推廣行為如何判定,各個企業和我們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和文化行政部門會根據本《辦法》第九條予以確認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