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預付款消費需明確監管
綜合各類公開資料,不難看出,由于監管存在漏洞,因預付款消費引發的問題頻頻被曝光。有專家認為,預付款是企業的一種融資模式,應由銀行來進行監管。
“預付款消費可以看作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銀監會也應該對其加強管理。商家對預付款并沒有完全的支配權,他們不能一次性地提走全款肆意揮霍;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隨時退卡,取回他們自己的資金。”劉俊海說,目前對于預付款方面的監管還很不完善,因此應當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由第三方負責的預付款監管機構或者保管機構,可以由銀行來專門負責管理。
劉俊海進一步解釋說,商家通過預付款融來的資金,并不完全屬于商家,而是寄存在銀行,要交由銀行機構管理。
吳景明也提出,對于預付款消費模式,經營者所收預付款不能由該經營者自行管理,這樣對消費者來說風險太大。應當由監管部門指定商業銀行進行托管。
對于具體的監管模式,吳景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企業在商業銀行設立購物券(卡)資金托管專戶,由第三方(類似銀聯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監管,售券(卡)資金全額進入托管專戶,專戶資金只用于購物券(卡)消費貨款的結算以及發券(卡)企業無法履約時售券(卡)資金的償還。具體作法是,消費者從商家處購卡之后,商家將售卡資金存入托管銀行的指定托管賬戶。第三方機構(例如銀聯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確認到賬之后,發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購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費時,刷卡數據實時傳送到銀行,相應貨款在次日即劃入商家的賬戶。
除了將預付款交由銀行托管外,吳景明還提出,應當確立監管部門。
他認為,最經濟、最有效的,是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分行業不分種類的收預付費式經營進行統一監管。其次,還需要建立預付費式經營準入制度。
“需要區分不同性質、種類和行業設定從事收預付費式經營的最低注冊資本和最低保證金繳納標準,依據企業注冊資本額和能否繳納最低保證金確定該經營者是否能從事預付費式經營,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從事預付費式經營。”吳景明說,經營預付款消費的企業應當由監管部門依照經營性質、種類、行業和規模的不同,確定經營者應繳納保證金的最低數額,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經營者一次性收取保證金,以后可根據情況追加。對收取的保證金由監管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存儲,監管部門可從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費。一旦發生類似“青鳥健身”這樣的問題或企業破產、關閉、解散等,用保證金和利息對持卡人先行償付,保證金不足的,以托管資金償付。
劉俊海對此表示贊同,他建議應該逐步建立分工明確、無縫對接、快捷高效的監管機制。同時進行國家層面的立法,這樣才能保證全面、有力的監管。
吳景明告訴記者,目前正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訂,已經將預付費式經營納入草案。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草案還沒有出臺前,應盡快從國家層面建立制度,由相關部委或國務院將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作法制定成相關辦法,這樣可以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更好地規范相關市場秩序,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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