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13日公布《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營養監測、營養教育、營養指導、營養干預等作出具體規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鼓勵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媒體開展營養宣傳教育。營養宣傳教育應當科學、準確、嚴謹。嚴禁用錯誤和不實的營養信息誤導和欺騙公眾。
征求意見稿指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營養干預納入地震、水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對營養食物的供給和儲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預防與減少急性營養不良的發生。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家建立營養監測制度,對居民膳食狀況、營養改善效果以及營養相關疾病進行監測。營養監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不同人群的食物攝入、膳食結構變化狀況;宏量營養素、微量營養素的營養狀況;蛋白質-能量營養不良、貧血、鈣缺乏、維生素A缺乏等狀況;超重、肥胖及營養相關疾病狀況等。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全文:
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營養改善工作,提高居民營養質量與健康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營養改善工作,是指為改善居民營養狀況而開展的預防和控制營養缺乏、營養過剩和營養相關疾病等工作。
第三條營養改善工作應當以平衡膳食、合理營養、適量運動為中心,貫徹科學宣傳、專業指導、個人自愿、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營養改善工作納入公共衛生范圍,采取綜合措施,普及營養知識,倡導營養理念,改善營養狀況。
第五條衛生部根據公共衛生問題、人群營養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營養標準和指南,并定期發布我國居民營養狀況報告。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營養改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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