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營養教育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營養宣傳教育,推廣《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幫助居民形成符合營養要求的飲食習慣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營養的能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營養學會等單位從事營養工作的專業部門及人員應當提供科學實用、通俗易懂的營養與健康知識。
第十六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開展營養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診療工作開展營養知識宣傳和咨詢活動,解答患者的問題。
第十八條婦幼保健機構、婦產醫院、兒童醫院應當對孕產婦、兒童患者開展有針對性的營養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鼓勵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媒體開展營養宣傳教育。
營養宣傳教育應當科學、準確、嚴謹。
嚴禁用錯誤和不實的營養信息誤導和欺騙公眾。
第二十條餐飲服務單位、集體供餐單位應當結合經營業務,對從事餐飲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營養業務培訓,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四章營養指導
第二十一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營養監測發現的主要營養問題,確定營養指導工作重點,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營養指導工作應當面向公眾,以預防營養相關疾病為目標,重點是營養缺乏與營養過剩的人群。
第二十三條營養指導工作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營養知識的咨詢;
(二)營養狀況的評價;
(三)膳食搭配和攝入量的建議;
(四)強化食品和營養素補充劑選擇的建議;
(五)食物營養標簽的使用;
(六)其他營養指導服務。
第二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開展營養改善示范單位試點工作。
開展營養改善示范單位試點工作,應當有總體規劃安排、具體目標要求、相應的措施和經費保證。
第二十五條營養改善示范單位試點工作,可以是綜合營養改善,也可以是單項營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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