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營養干預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營養監測發現的問題,制定營養干預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營養干預應當從實際出發,結合經費、當地資源、食品供應等條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
第二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學生食堂和學生營養配餐單位的指導。
中小學校學生食堂和學生營養配餐單位應當合理搭配膳食,正確引導學生飲食習慣,改善中小學生生長發育和營養狀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營養工作,改善患者飲食和營養,發揮營養干預對促進患者輔助治療和康復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營養干預納入地震、水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對營養食物的供給和儲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預防與減少急性營養不良的發生。
第三十條對災區居民進行營養干預應當優先照顧兒童、孕產婦、老年人等。
結合臨床需要,對救治的傷病員進行營養干預。
第三十一條鼓勵社會力量資助貧困地區中小學校改善學生營養狀況。
第六章獎勵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營養改善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中國營養學會在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營養改善工作時,可以對營養改善工作先進單位授予獎牌或者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營養缺乏:亦稱“營養不足”,是指機體從食物中獲得的能量、營養素不能滿足身體需要,從而影響生長、發育或生理功能的現象。營養缺乏可以通過膳食調查、體格測量及相關的生理、生化指標的檢測來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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